1.《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第十六條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未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未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第二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第十六條: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